重庆三峡移民纪念馆(重庆市万州区博物馆)志愿者章程

发布时间:2016-12-08 浏览次数:

重庆三峡移民纪念馆

(重庆市万州区博物馆)

志愿者章程

 

第一章   

第一条 根据《博物馆条例》《志愿服务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促进社会文明进步,保障重庆三峡移民纪念馆(重庆市万州区博物馆)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效能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志愿者,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、知识、技能等,自愿、无偿向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,并经重庆三峡移民纪念馆(重庆市万州区博物馆)登记注册的个人和组织。

第三条 志愿者应弘扬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的志愿精神,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遵守纪念馆管理制度。

第四条 重庆三峡移民纪念馆(重庆市万州区博物馆)志愿者服务队,是弘扬三峡移民精神,传承万历史文化,为公众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的团队。

第五条 重庆三峡移民纪念馆(重庆市万州区博物馆)应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纪念馆发展规划,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、资源等,促进纪念馆多元化、大规模开展志愿服务,为志愿服务工作和志愿者合法权益提供保障。

 

第二章  志愿者条件与申请

 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向重庆三峡移民纪念馆(重庆市万州区博物馆)申请成为志愿者:

(一) 18至65周岁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。

(二)身心健康,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的意愿和能力。

(三)热爱文博事业,具有与志愿服务岗位所需的知识储备或专业技能等。

(四)遵纪守法,认同遵循本馆《志愿者章程》和《志愿者管理办法》。

第七条 志愿者申请

(一)申请人根据纪念馆发布的志愿者招募信息,填写并提交《重庆三峡移民纪念馆(重庆市万州区博物馆)志愿者报名表》。

(二)申请人需参加纪念馆组织的志愿者岗前培训和考核,通过考核者方可成为纪念馆志愿者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第三章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

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了解纪念馆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等。

(二)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,参加纪念馆组织的业务培训、岗前考核、志愿服务等活动。

(三)年度服务时长和服务质量达到志愿服务制度要求,获得由纪念馆出具的志愿服务证书。

(四)就志愿服务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等,有提出意见和建议,寻求纪念馆的帮助。

(五)有权申请退出志愿者队,并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证明。

(六)相关法律、法规明确的其他权利。

第九条  志愿者履行的义务:

(一)遵守纪念馆《志愿者章程》《志愿者管理办法》。

(二)履行志愿服务承诺,根据纪念馆服务需求和工作安排参加志愿服务,完成服务约定的工作任务,确保志愿服务质量。

(三)自觉维护纪念馆形象与声誉,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营利性活动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,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。

(四)维护志愿者队伍团结,尊重志愿者和纪念馆工作人员。

(五)相关法律、法规明确的其他义务。

 

第四章 志愿者工作

第十条 志愿者工作范围

(一)为观众提供展厅、巡展讲解服务。

(二)在博物馆展区及大门外引导观众文明参观。

(三)协助博物馆开展各项社会教育活动。

(四)博物馆其他志愿服务。

第十一条 志愿者服务时间志愿者来馆服务时间不低于48小时/年。

第五章 志愿者管理

 第十二条 志愿者主管单位为重庆三峡移民纪念馆(重庆市万州区博物馆)。纪念馆宣教部负责统筹管理志愿服务工作,办公室、陈列、藏品、安保和物业等其他部门按照其职能职责,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。

 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日常管理按照《重庆三峡移民纪念馆(重庆市万州区博物馆)志愿者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 第十四条 志愿者退出

(一)志愿者根据本人意愿,以书面形式向纪念馆提出“停止服务申请”,视为主动退出。

(二)对未履行年度志愿服务约定的志愿者,视为自动退出。

(三)对违反本章程第九条第三点、第四点的志愿者,纪念馆将对其劝退。

(四)对严重违反《博物馆章程》或《志愿者管理办法》的志愿者,纪念馆将予以清退。

 

第六章  附 则

第十五条  本章程于202311日起生效。

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及修改权归重庆三峡移民纪念馆(重庆市万州区博物馆)